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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中核(江西)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制度发布通告
二〇一九年 第九十号

《中核(江西)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版次:1)已经公司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核(江西)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版次:1


中核(江西)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江西)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江西)集团〕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落实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组部、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核(江西)集团各级党组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组织工作经费包括纳入管理费用的党建工作经费和党组织留存的党费。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中核(江西)集团党委负责留存党费使用管理,并指导所属单位党组织党费使用管理。党群工作部门商财务部门负责纳入管理费用的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建工作经费,一般按照各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实际支出时,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各单位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余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六条 各单位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充分听取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列入年度管理费用预算或党费预算,并严格按预算执行。未列入年度计划、拟使用党组织工作经费的活动,须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三章 列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二)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

(五)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六)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七)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在上述七种使用范围中,属中组部规定的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的党建工作经费中支出。

第八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可列支的项目包括:会议费、培训费、场地费、住宿费、伙食费、讲课费、资料费、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一)会议费是指组织筹备党内会议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培训费是指组织党建培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租车费是指开展党组织活动中用于接送统一组织的参观、考察以及调研等发生的租车费用。

(四)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五)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工作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六)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工作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七)场地费是指用于开展党建工作使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八)讲课费是指党内教育培训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九)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书籍资料费用。

(十)其他费用是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发生的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合理必需支出,如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门票费、讲解费等。

第九条 党组织工作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会议费、场地费参照上级或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培训费、讲课费参照上级或本单位培训费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三)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本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四)伙食费参照上级或本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未统一安排工作用餐的,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五)租车费应按照所在地区租车市场平均价格标准以内执行。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要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重视关爱基层。各党委每年至少一次下拨党支部工作经费(按每个支部每年每人不少于200元党建工作活动经费掌握,优先从留存党费列支,不足部分可从党建工作经费列支),保证党支部活动需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和监督,确保经费节约使用,用得其所、用出实效。留存党费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中组部及上级党组织党内规定执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建工作经费,要严格执行本单位财务制度,接受纪检监督、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对所属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每年底前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组织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年初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开展党组织活动,应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充分利用本地区或附近地区教育培训资源,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严肃性。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组织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赢利性社会机构承办。

第十四条 开展党组织活动,应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安排集体出行前往活动目的地。集体出行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五条 开展党组织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上级相关规定,防止活动娱乐化、福利化。严禁借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活动;严禁借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党组织活动中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套取党组织工作经费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在党组织工作经费中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将党组织工作费用转嫁其他工作使用;严禁党支部留存党费。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普通党员身份积极参加党建活动,与普通党员同吃、同住、同行,不搞特殊待遇。

第十七条 从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党建工作经费,按照财务有关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报销手续;列支留存党费,按照中组部和上级党组织有关党费使用程序规定履行审批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党组织工作经费管理使用的行为,将责令整改,并适时对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情况,由纪检部门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参考依据

(一)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

(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

(三)《中共中央中组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

(四)《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度通告二○一八年第十三号)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中核江西集团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31日印发